【撤銷申請】促警方交催淚彈資料 許智峯擬續訴訟被拒兼須付堂費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1/04/13 19:41

最後更新: 2021/04/13 19:4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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許智峯要求警方披露催淚彈成分之訴訟,今天正式完結。經濟日報資料圖片

前立法會議會許智峯於2020年中入稟高院,要求警方披露催淚彈成分。已離港的許智峯於今年2月提出終結案件,及至上周改變主意要求撤銷終結案件之申請,案件今(13日)於高等法院處理。法官認為許沒有足夠理據提出申請,並指有關申請濫用司法程序,遂駁回申請,許兼須就申請支付懲罰性訟費,本訴訟亦正式終結。

申請人許智峯;答辯人由律政司代表的警務處處長。許一方代表律師今於庭上指出,今年2月許由另一間律師行代表申請終結本案,及後許改變主意,向另一律師行索取法律意見後,要求撤回終止案件之申請,故要求法官處理有關申請。

法官則指有關申請未能給予對方時間呈交誓章,若法庭即時處理申請,申請人是否同意於對方沒有呈交誓章回應下進行,或是押後再處理,但要求許應先支付訟費方可進行申請。

許一方代表律師最終表示於今日作出申請,代表律師指於2月提出終結案件申請後,惟許其後改變主意,擬撤銷終結案件之申請,基於申請終結案件未獲批准許可,加上已訂於今天處理披露資料之聆訊日期並未撤銷,因此認為案件仍有效。

律政司一方則反對申請,指許已向法庭呈交終結案件之文件,法庭應視為有效,加上許由代表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才作出決,就撤銷申請亦缺乏合理理據,實屬濫用司法程序,要求法庭拒絕申請。

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作出判決,法官指許於今年4月7日去信律政司要求撤銷今天之聆訊安排,翌日卻改變主意,並於昨天才向法庭就撤銷終結案件之申請呈交傳票。法官認為許於具法律代表提供意見下,就是次申請缺乏合理理據,若批准是次申請,形同容許濫用司法程序,故拒絕有關申請,並頒令許就申請支付懲罰性堂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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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